8/19/2011

討論中國的婚姻法





2011新婚姻法出來了。我是多麼期待





but你想也想不到結果又是多麼的糟糕


最糟糕的如下: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到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其中(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當時我就在想這除外的東西是什麽呢?後來一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哇!規定一出來,所有的人跟炸開了鍋一樣,大大小小的網站都在議論此事。
議論的最多的就是(一)一方的婚前財產問題
有人說:(女方及家長)
如果跟男方結了婚,並且男方的房子是男方父母的,那這樣的話,有一天離婚了,那豈不是女方淨身出戶?肯定男方要在你們家的房產證上添女方的名字,我才會把女兒嫁給你們男方,否則免談啊。
那男方的父母就出此下策:
女方肯定是爲了房子才跟我兒子結婚啊,如果感情到位,這些都是浮雲。女放非要把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那又不是嫁給房子?那結婚也沒意思了吧!
早前在電視上看見採訪一位做媽媽的,她就說啊:我的遺囑就寫明兒子只能繼承我1/3的財產,未來真的要跟我兒子離婚,那兒媳婦也就只分得到1/3中的1/2,最後整套房子還是我兒子的啊!

你看這些人真的是一山還有一山高。
議論此事的部份人就說著保障了富二代。人家錢多,就算離婚,也不會像喬丹那樣要分出去一半的財產。至少在中國你確實是保障了有錢人。
還有律師也站出來說話:大部份女方在這個社會上是弱勢群體,那麼爲了避免以後這類事情發生的話,當然過戶很重要,也要把爲了這間房子所做出的消費收據保留。以後也是重要的證據。
後來在twitter上面看到了這樣的一句話:
“我☭通過新婚姻法,成功地將老百姓與房地產商及賣地政府之間的矛盾成功轉化為普通百姓男女之間的矛盾,然後坐觀鷸蚌相爭從中漁利。手段之高明,實屬罕見,深刻地體現了社會主義優越性和領導人的大智慧!”

還好我媽媽教過我,女人一定要有自己賺錢的能力,男人是靠不住的。




1 条评论:

  1. Dorothy,世事难料,人心多变,情爱难保永远不变呀!

    女人一定要自强,要有自己的职业。

    就是天塌下来,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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